135-7094-6906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800万理财“飞单”疑云?看如何塑“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司法标杆


案情回溯:从“预期收益”到“差额索赔”的1800万争议

2021年,投资者秦某通过手机银行认购了广东某分行代销的某款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金额高达1800万元。产品到期后,秦某获得收益约127.87万元,与其基于5.20%的“业绩比较基准”所估算的收益存在约152.93万元的差额。

秦某遂将代销行诉至法庭,主张客户经理在售前曾作出“年化5.20%”的口头承诺,并指责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执行“双录”等违规行为,要求银行赔偿其“预期收益”损失。面对巨额索赔,广东某分行委托我代理此案。

 

争议焦点剖析:穿透“刚性兑付”惯性思维的法律审视

本案的核心争议,绝非简单的收益差额计算,而是触及了金融委托理财纠纷中的几个根本性问题:

1、“业绩比较基准”是否等于“刚性兑付承诺”? 在资管新规全面打破刚兑的背景下,投资者对净值化产品的理解是否应与时俱进?

2、线上交易的“适当性义务”如何界定? 当购买行为完全发生于手机银行APP,传统的“双录”要求是否仍是衡量金融机构是否尽责的唯一标尺?

3、“经验投资者”的注意义务边界在哪里? 对于具备高风险产品投资经验的大额投资者,其自身的审慎决策责任应如何认定?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捍卫“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法治基石

我在代理过程中,并未纠缠于“是否说过”的口头承诺泥潭,而是直击案件本质,构建了多维度、体系化的抗辩逻辑:

观点一:剥离“业绩基准”与“承诺”的捆绑,还原净值化产品本质。
我们向法庭强调,产品页面显著位置的“业绩比较基准非预期收益率”“不构成收益承诺”等提示,是投资者自主决策前必须阅知的契约条款。原告以“比较基准”倒推“预期收益”,实质上是试图回归“刚性兑付”的旧有思维,与当前监管导向背道而驰。

观点二:厘清线上交易场景下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
针对原告提出的“未双录”问题,我们指出,对于投资者通过手机银行APP自助完成的交易,电子签约流程中的强制阅读、勾选确认、人脸识别等环节,构成了数字化时代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方式。本案中,系统完整记录了原告的风险评估过程(C3平衡型与产品中风险匹配)及对风险揭示书的确认动作,银行已通过电子渠道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不存在程序违规。

观点三:强调“经验投资者”的审慎注意义务与风险自负责任。
我们通过对原告过往投资记录的举证,论证其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理解应高于普通金融消费者。其基于自身判断作出的1800万投资决策,理应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本金安全且已实现正收益的情况下,仅因未达某个“比较基准”就要求银行补足差额,既无法律依据,亦有违市场公平。

  •  

判决结果与案例价值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的深远意义在于:
在资管新规时代,它清晰地划定了金融机构“卖者尽责”的边界——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一旦金融机构履行了包括线上风险提示在内的适当性义务,投资者基于自主决策所应承担的“买者自负”原则就必须得到司法捍卫。我的此次成功代理,再次为金融机构应对净值型理财纠纷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范本,有效维护了金融交易秩序与市场信心。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执业领域聚焦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善于从复杂的商业细节中梳理法律关系,通过系统化的诉讼与非诉策略,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减损止损、胜诉判决、快速执行、撤销案件、达成调解、驳回对方诉请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