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0万对赌回购全额支持:从“资本维持”到“契约严守”,股东承诺绝非一纸空文
在私募股权投资的“募投管退”闭环中,“退出”环节往往是检验前期法律风控质量的试金石。当对赌协议触礁,投资方依据股东承诺主张回购时,义务方往往会祭出“程序瑕疵”、“行权超期”甚至“条款无效”等多重抗辩。“承诺是否只是画饼?” 这是每一位投资人最关切的问题。
近期,林智敏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标的额1700万元的股东股权回购纠纷案。本案不仅为客户(投资方)实现了包括本金、溢价款、利息及全部律师费在内的全额胜诉判决,更在司法实践中厘清了“股东对赌”与“公司对赌”的本质区别,为投资方在投后管理及危机处置中确立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维权范本。
一、 破局“审计前置”陷阱:义务方自认数据,能否作为回购成就的依据?
本案的核心博弈点之一,在于回购条件的“成就认定”。
被告抗辩称,协议约定的“净利润”需经第三方审计,而原告未能提交正式审计报告,故回购条件未成就。这不仅是事实争议,更是规则解释权的争夺。
林智敏律师团队在代理意见中指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亦不纵容利用程序瑕疵逃避实体义务的行为。 我方举证证明,在投资方多次催告及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已自行提供了公司经营数据并自认业绩“未达标”。当义务方提供的财务数据已充分证明“业绩对赌失败”这一核心事实时,其再以“未经审计”为由拒绝履行,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违反。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回购条件已成就。这一裁判规则向市场释放明确信号:对赌条款的履行,重实质而轻形式;股东不能通过拒绝配合审计来阻却回购条件的成就。
二、 确立裁判规则:谁签的字,谁负责——穿透“公司面纱”直索股东
本案另一具有深远意义的胜诉点,在于责任主体的锁定。
被告薛某、柳某辩称,其仅为名义股东,《增资协议》未实际履行,回购条款对其不产生效力。这是典型的试图以“公司意志”混同“个人意志”的抗辩策略。
对此,林智敏律师团队明确提出代理观点:股东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是独立于目标公司的商事契约。股东个人承诺的回购义务,不依附于目标公司的资本变动,无需受“资本维持原则”的刚性束缚。 只要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无无效事由,签约股东即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全部回购义务。这一判决精准区分了《九民纪要》中“与目标公司对赌”与“与股东对赌”的法律后果差异,将创始股东及实控人的个人信用从公司法人格中剥离出来,实现了责任的无缝传导。
三、 全面维权:不仅拿回本金,更要让违约方承担全部维权成本
在私募投资纠纷中,许多投资方往往仅主张股权回购款,而忽视了违约成本及资金占用的损失。
本案中,林智敏律师团队构建了立体化的诉讼请求矩阵:
1、基础权利主张:严格依约计算股权回购款溢价;
2、资金占用成本:主张自催告之日起至清偿日止的LPR利息;
3、维权成本转嫁:全额主张10万元律师费。
最终,上述三项诉请全部获得法院支持。这一结果不仅实现了客户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更在法律层面树立了“违约成本覆盖守约方全部合理开支”的裁判尺度。
四、 本案的行业启示与律师观察
作为长期深耕股权领域的专业律师,林智敏律师认为,本案的胜诉并非偶然,而是“交易结构前瞻设计”与“诉讼策略精准打击”结合的产物。
对投资人而言:对赌的核心信用主体必须是股东/实控人。切忌将退出希望完全寄托于目标公司,避免陷入“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减资僵局。
对创业者而言:个人承诺具有刚性法律约束力。在签署回购条款时,应理性评估履约能力,切勿将“股权转让”等单方行为混同为“回购义务免除”。
结语:
1700万的判决,不仅是一纸胜诉文书,更是对“契约必守”这一商业伦理的司法背书。林智敏律师团队将继续以专业、审慎、进取的态度,为投资机构及企业家的股权博弈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