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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万对赌回购案全胜复盘:当股东想赖账时,法院如何认定“回购条件已成就”?


做投资的人,对“对赌”都不陌生。签协议的时候,宾主尽欢,大家都觉得未来可期。但真到了触发回购、需要原股东掏钱的时候,能痛快履约的有几个?说实话,不多。

最近我们团队刚办结的一个案子,就是典型。投资人投了1700万,业绩对赌失败,原股东翻脸不认账。庭审上,对方一口气抛出了四五条抗辩理由:什么“没正式审计不算数”、什么“行权拖太久过期了”、什么“对赌条款可能无效”……几乎把这类纠纷里能用的招儿全用上了。

最后的结果呢?法院判决:三位股东连带回购,1700万本金+约定溢价一分不少,利息按LPR照付,连10万律师费也得他们出。

借这个案子,我想跟各位投资人、企业实控人聊聊:股权回购纠纷,法院到底怎么判?当对方想赖账时,我们靠什么把案子“钉死”?

 

一、案子是怎么回事

先说回这个案子。

当事人元总是投资方,2020年到2021年间,通过《增资协议》投了1700万给广州一家科技公司,拿了15%的股权。跟他签协议的,是目标公司的三个股东兼实控人:钱某、薛某、柳某。

协议里写得清楚:如果目标公司2021年和2022年累计净利润没达到承诺目标的80%,元总有权要求这三个股东连带回购他手里的全部股权。

结果呢?投资款打过去了,公司的业绩却一路下滑。2023年9月,元总发函要求回购,对方不理。那就只能法庭上见了。

 

二、庭审交锋:对方把能抗辩的都抗了

这个案子,之所以有复盘价值,是因为它几乎囊括了股权回购纠纷的所有典型争议点。

被告席上三个人,各有各的说辞:

钱某态度最“暧昧”:承认有对赌这回事,但说自己后来股权转让了,安排已经变了,回购的事跟他没关系。

薛某、柳某则是全面否认:说协议根本没实际履行,回购条款不成立;说业绩没达标?你拿出正式审计报告来啊;说就算达标了,你拖了这么久才起诉,已经过了“合理期限”;还质疑对赌条款的效力,说罚息太高、律师费不该他们出。

你看,这就是典型的“能拖就拖、能赖就赖”。

但站在我们代理原告的立场,这些抗辩听起来热闹,其实大多站不住脚。关键就看你能不能抓住那几个“七寸”打。

 

三、胜诉复盘:我们是怎么打的

这场仗,我们主要盯死了四点。

第一,先把合同效力夯实在。

对赌条款有没有效?这是基础。我们向法庭明确:《增资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不违规。《九民纪要》说得清清楚楚,投资方跟目标公司股东签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就应当认定有效,并支持履行。

这一点,法院完全采纳。合同白纸黑字,想赖?没那么容易。

 

第二,对方拿“没审计”说事?我们反将一军。

薛某、柳某反复强调:你说业绩不达标?拿出审计报告来啊,没有审计就不能算。

这是个经典抗辩套路。但我们反问一句:按照协议,谁有义务启动审计流程? 是目标公司,是你们这些股东。你们自己不作为,现在反过来要求投资人必须拿出审计报告才能主张权利?这不符合基本的诚信原则。

法院最终采信了我方观点——当义务方拒不履行审计义务时,其无权以“未经审计”为由,对抗权利方依据客观经营数据提出的权利主张。投资人提交的财务报表等证据,足以证明业绩不达标的事实,回购条件已成就。

 

第三,关于“合理期限”,我们让法庭看到“全过程”。

对方说我方行权“拖太久”。但我们梳理了时间线:回购条件触发后,元总一直在跟对方沟通、协商,试图解决问题,从未表示过放弃权利。2023年9月发函正式要求回购,对方不理,这才起诉。

什么叫“合理期限”?不是无限期,但也绝不是一触发就必须立刻起诉。只要有持续沟通,只要没让对方产生“你不追究了”的信赖,这个期限就是合理的。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

 

第四,责任主体必须锁死,连带责任跑不掉。

钱某说自己股权转让了,责任跟他无关。我们一句话怼回去:你跟投资人签的协议,你就是合同主体。你跟其他股东之间怎么分,是你们内部的事,不影响你对投资人的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三位股东连带承担全部回购义务、利息和律师费。

 

四、判决结果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股权回购款2100万元(含1700万本金及约定溢价);

共同支付以17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共同支付律师费10万元

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五、我的几点观察与建议

案子办完了,有些话想跟各位同行、投资人分享。

第一,跟股东对赌,司法态度已经很明确了——有效、支持履行。

早些年还有人对对赌条款的效力心里打鼓,现在不用了。只要签的是股东,不是公司,法院基本都会支持。这已经是定论。

第二,程序瑕疵,挡不住实体权利。

很多投资人担心:没走审计程序,会不会影响我主张权利?这个案子说明,当对方故意不配合时,法院不会让他们“因自身不作为而获益”。客观数据能证明事实,就够了。

第三,行权,既要果断,也要留痕。

“合理期限”之所以合理,是因为有过程。投资后要持续关注公司经营,触发条件后要主动沟通、发函催告,所有的沟通记录、邮件、函件,都留好。这不仅是为诉讼做准备,也是向法庭证明“我一直在主张权利”。

第四,维权成本,该主张就主张。

很多投资人打官司,律师费都自己扛了。但如果有合同约定,完全可以主张对方承担。这个案子我们就把10万律师费打下来了——只要对方违约,这个钱就该他们出。

 

最后说句实在话:做投资,谁都不想走到打官司这一步。但真走到了,有一份签得清楚的协议,有一个能把细节打透的律师团队,结果会完全不一样。

希望这个案子的复盘,能给各位带来一点启发。有具体问题,欢迎交流。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执业领域聚焦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善于从复杂的商业细节中梳理法律关系,通过系统化的诉讼与非诉策略,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减损止损、胜诉判决、快速执行、撤销案件、达成调解、驳回对方诉请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