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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无故单方解约,承揽人成功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案件简介

在承揽合同商事交易中,定作人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不受约束。实务中,很多定作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己可以随时无理由解除承揽合同,且只需赔付承揽人已产生的实际成本,无需承担后续违约责任、赔偿预期收益损失。这也导致大量承揽人在投入人力、设备、原材料成本,筹备推进项目后,遭遇定作人随意解约、恶意终止合作,最终面临前期成本亏损、预期利润彻底落空的困境。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定作人无故单方解约、承揽人维权索赔可得利益的胜诉案例。我方当事人作为专业承揽加工企业,与定作人经过多轮商务磋商,自愿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加工项目内容、产品规格标准、交付周期、结算单价、总合同价款、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单方解约的违约责任。合同条款清晰、权责明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商事合同,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高度重视本次合作,第一时间启动项目筹备工作,采购专属原材料、调配专业生产设备、安排专属施工团队,全程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及合同标准推进加工筹备与生产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在我方当事人正常履约、无任何加工瑕疵、无任何逾期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定作人突然口头告知终止合作,单方面提出解除承揽合同。

 

更为关键的是,定作人提出解约并无任何正当法定理由,既不存在我方履约不合格、工期逾期、产品瑕疵等违约情形,也没有出现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客观免责事由,纯粹是自身项目规划调整、市场需求变化等单方商业原因,随意终止合同履约。定作人解约后,仅愿意承担我方当事人已投入的少量直接成本,拒绝赔付合同正常履行后我方本可获得的预期利润,也就是可得利益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定作人态度强硬、拒不承担完整违约责任,我方当事人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最终选择通过诉讼方式依法维权。

 

接受当事人委托

当事人找到我时,内心十分无奈且焦虑。作为承揽方,企业承接定制加工项目本身利润微薄,核心收益依靠合同完整履行后的预期利润。为了本次项目,企业提前垫资采购专属原材料、调配生产线、预留人工工期,所有筹备工作全部落实到位,前期投入巨大。定作人毫无征兆的单方解约,不仅让所有前期投入付诸东流,原本既定的项目利润彻底落空,若仅能追回少量直接成本,企业将承担大额亏损。

 

当事人此前自行与定作人多次协商,对方始终以“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为由推脱,坚称只需赔付实际损失,无需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当事人缺乏商事诉讼经验,不清楚法律对承揽合同解约的完整规定,不确定能否成功追回预期利润损失,担心维权无果、自行承担全部亏损,遂委托我全权处理本案诉讼事宜。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细致核查书面承揽合同、项目沟通记录、原材料采购凭证、设备调配单据、人工成本台账、项目进度确认记录、解约沟通录音及文字记录等全套资料。结合《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解除、定作人任意解除权限制、违约责任、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专项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全面研判案件风险、梳理维权要点,厘清司法实践中定作人解约的责任边界。

 

结合本案事实与同类判例裁判思路,我明确告知当事人核心胜诉关键点:定作人的确享有承揽合同单方解除权,但权利行使的同时必须承担完整的违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不仅包含承揽人已支出的直接成本,还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后,承揽人可以确定获取的可得利益利润。本案中我方全程合规履约、无任何过错,定作人无故单方解约,理应全额赔付我方的直接损失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在清晰拆解案情、释明法律依据、明确完整维权方案后,当事人完全认可我的专业研判,正式委托我代理本案一审诉讼。随后我精准梳理证据链条,区分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依据,严谨撰写民事起诉状,明确全部诉讼请求,快速完成立案前置工作,及时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向定作人追责索赔。

 

双方庭审交锋

本案庭审核心争议焦点十分明确:一是定作人单方解约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是定作人是否需要赔偿承揽人可得利益损失;三是本案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理。庭审过程中,我方紧扣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规定,有序举证、层层辩论,完整还原案件事实与违约全貌。

 

我方当庭提交全套闭环证据链:书面承揽合同证实双方合法承揽关系及项目价款、利润标准;采购、人工、设备凭证佐证我方前期真实履约投入;沟通记录、解约告知记录证实定作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约的事实;同时结合行业同类项目利润标准、交易惯例,举证说明本案可得利益的计算依据。我方当庭明确代理观点: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不属于法定免责情形,其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行为不能免除违约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利润。

 

被告定作人当庭提出核心抗辩,试图大幅减免自身赔偿责任。被告坚持其惯用抗辩理由,主张承揽合同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解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仅愿意酌情赔付我方已产生的直接物料、人工成本,坚决拒绝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认为预期利润属于不确定损失,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针对被告的核心抗辩,我当庭精准拆解、有力驳斥,彻底推翻其错误法律认知。首先,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并非免责权,法律赋予定作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同时明确规定其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弥补守约方全部损失;其次,本案案涉项目为定制加工项目,合同价款固定、成本清晰、利润可精准核算,合同正常履行即可稳定获取对应利润,该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定、可预见、必然产生的损失,完全符合法定赔偿范围;最后,被告基于自身商业规划变动解约,属于自身商业风险,不能转嫁给守约的承揽人,更不能以此为由拒赔预期利润。

 

整场庭审辩论中,我方论据充分、法理清晰,精准纠正被告对法律条款的片面解读,完整论证我方可得利益损失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真实性,彻底击破对方全部抗辩观点,庭审优势完全归于我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全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细致质证双方全部证据,充分采纳我方庭审辩论意见与代理观点,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我方当事人已依约开展项目履约工作,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告定作人在无正当法定、约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作出胜诉判决:第一,判令被告赔偿我方当事人项目前期投入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第二,判令被告依法赔付我方当事人合同履行对应的可得利益利润损失;第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实现核心诉求全额胜诉的完美结果,也是同类承揽合同纠纷中少见的、法院完整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典型胜诉案例。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服判未上诉,判决正式生效并履行完毕,我方当事人不仅追回了全部前期投入成本,还成功拿到了合同预期利润赔偿,彻底挽回了定作人无故解约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

 

案件总结

结合本次定作人无故单方解约、成功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办案经历,结合长期处理承揽合同纠纷的实务经验,针对承揽方维权痛点,总结出多项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法律建议,供广大加工、定制类企业参考。

第一,纠正承揽合同解约的认知误区。很多市场主体误以为定作人可以无条件解约、无需赔偿利润损失,实则不然。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代价是承担完整的违约赔偿责任,不仅要赔直接成本,确定性的预期可得利益,同样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承揽方有权依法主张。

第二,签约时务必固化利润与结算依据。企业签订承揽、定制加工类合同时,建议在合同中细化价款构成、成本核算标准、利润区间,明确单方解约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范围,提前锁定可得利益的计算依据,为后续维权举证提供坚实的合同基础。

第三,履约全程留存完整财务与履约证据。原材料采购单据、设备租赁凭证、人工成本台账、项目进度确认、双方对账沟通记录等,都是证明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核心证据。只有证据完整、数据清晰,法院才会依法支持预期利润损失的赔付主张。

第四,守约方要敢于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多数承揽企业遭遇无故解约后,仅敢主张已支出的直接成本,放弃预期利润索赔,最终自行承担经营亏损。实际上,只要合同真实有效、履约完整、利润可预判、可核算,就可以通过诉讼依法追回可得利益损失,实现全额止损维权。

商事交易恪守契约精神,权利与义务始终对等。定作人享受合同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履约风险与解约责任。遭遇定作人恶意无故解约、拒赔利润损失的情况,承揽企业无需被动吃亏,可通过专业法律途径全面维权,足额追回直接损失与预期可得利益。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执业领域聚焦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善于从复杂的商业细节中梳理法律关系,通过系统化的诉讼与非诉策略,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减损止损、胜诉判决、快速执行、撤销案件、达成调解、驳回对方诉请等良好结果。